绥宁县高速城步段交警执法不规范、无从重情节顶格处罚

因家庭需要,本人于近期内购买一台五菱荣光二手车,由于车辆尚处在刚过户,临牌期内,且本人文化较低,在不知情面包车不可以拆除后排座位交通法律知识,也无人告知相关知识等情况下,于今日晚上10时初次从绥宁关峡修车抵达城步清溪段高速出口,在出口处被绥宁高速交警辅警拦停,本人积极配合将车辆停靠路边,一名交警和一名辅警在未敬礼、出示执法证、主动介绍其单位、执行什么检查的情况下要求本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执法过程非常不规范,,后交警人员发现车辆后座座椅有拆除的情况,要求本人手持临牌于车后打开尾车箱拍照等过程本人也是积极配合执法,并向执法人员陈诉由于车辆是刚购买,到关峡熟人处修车回来,且不知后座座椅拆除是违法行为,且后座拆除并不是装载货物且后座确实未装载货物,且上书初犯的情况下请求执法人员能够考虑从轻处罚,该两名执法人员并不理睬,并决定按其情形做出不扣分,罚款500元的属从重情形顶格处罚,说你确实没有从重情节,但是上级文件规定顶格处罚,无法从轻。经多次交涉,陈诉情况,该两名执法人员还是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本人签字认可。简单粗暴,毫无人情可言。身为执法者应遵循教育为本、处罚为辅的信念进行执法,该从轻应该从轻,该从重应该从重,不应该一味的追求处罚为目的功利性,应人性执法,规范执法。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处罚。请绥宁高速交警根据其无从重情节,购买时日不多,且不知情无装载货物、积极配合取消其顶格处罚决定书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2、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二条交通警察查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该两名执法人员并为主动敬礼,执法严重程序执法,行为不规范,且规定不准协警拦车、查车、处罚、只能维护道路安全秩序,融易新媒体,该协警已经越权拦车执法,现场带队交警并未及时纠正任由其违规行为继续发生。3、该拆除座椅行为并未影响道路通行,并未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属轻微情节,应给予口头警告或从轻处罚后放行,且《机动车登记规定》也是做出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警告教育在先,为何等同酒驾酒驾等严重危害交通行为一样做出顶格处罚。4、异地执法更应该体现其单位形象,为何做出有为单位文明形象建设的不规范行为。

1、请绥宁高速交警撤销其顶格处罚决定书做出从轻处罚;

2、请严厉处理该民警及辅警不规范执法行为,做出深刻检查并向公众道歉,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请清离执法岗位;

3、相信贵单位也只是存在极个别害群之马,希望能够多次组织行政执法规范业务培训,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改善警民关系;

据全国统计,执法不规范及处罚标准一直是投诉重点,希望贵单位可以引起重视,将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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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红网,百姓呼声,绥宁县高速城步段交警执法不规范、无从重情节顶格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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